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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科美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2  

证券代码:835892           证券简称:中科美菱         公告编号:2023-076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经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该等人员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人数
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
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
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
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细则
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
前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
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
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
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
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
要或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通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全体
委员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
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