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泰新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7-0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20568-3 号
致: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
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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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
了《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7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豪门路 88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永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根据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 120,498,021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9361%。
3.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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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496,8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反对 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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