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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青矩技术: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6-3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382 号




致: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外文文化创意园 8 号楼 4 层第一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青
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
告》、《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
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
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外文
文化创意园 8 号楼 4 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由董事长陈永宏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9 日 15:00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750,2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06%。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300,2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1,750,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1,250,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0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

   表决结果:通过

   (三)《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1,750,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1,750,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1,750,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1,690,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表决结果:通过

   (七)《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1,750,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750,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8,404,8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145,36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454,8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45,36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授权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750,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2023 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1,750,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300,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