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青矩技术: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8-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439 号




致: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 8 号楼 4 层
第一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同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
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
8 号楼 4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永宏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 15:00 至 2023 年 8 月 1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498,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0%,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800,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4%。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698,22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6%。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449,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49,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449,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49,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449,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49,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2,498,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