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青矩技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10-27  

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3-096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
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更的董事人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
董事人数。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公司章程》及《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
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
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
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
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
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
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
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
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达到”、“以上”含本数;“超过”、“多于”不
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