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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青矩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3-095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投
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服务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
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六)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务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
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邮
寄资料等。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依法可以披露的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建设;
(四)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
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
尽快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
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
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
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
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
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和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调。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
网络方式举行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
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设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及其他
上市公司等相关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
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部门、各分、
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
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本。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