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易实精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23-07-10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22A、23A、24A、25A、26A
                                          层
            21-25/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元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担任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易实精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发行及承销(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令第21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证公
告〔2021〕1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证公告〔2023〕1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
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
发布的北证公告〔2023〕1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中
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1-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已经进行了审阅、查
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做出判断。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
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
择权机制,金元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5.98元/股于2023年5月25日(T日)向网
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7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
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情况

    2022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2022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及相关议案,明确发行人及主
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


                                    -2-
                                                              法律意见书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

    2023年5月18日,公司与金元证券签署了《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主承销协议》,明确授予金元证
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权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市相关的决议合法、
有效,并已在承销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细
则》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

    发行人于2023年6月8日在北交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
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
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
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
数量限额270.00万股。

    易实精密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金元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
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
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易实精密按照本次发行价格5.98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800.00万股的基础
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70.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
至2,070.00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9,400.00万股增加至9,670.00万股,发行总股数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41%。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614.60万元,连
同初始发行规模1,800.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0,764.00万元,本次发行
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2,378.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159.63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11,218.97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金元证券签订的《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主承销协议》中,发行人明确授


                                   -3-
                                                                          法律意见书

予金元证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权利,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的规定。金元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发行人
按照本次发行价格5.98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70.00
万股,其增发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超额配售股票的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及金元证券已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
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非延期交
                                                实际获配 延期交付            限售期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付股数
                                                股数(股)股数(股)           安排
                                                                      (股)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科创板2
 1                                               720,000   540,000   180,000   6 个月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北交所创新中
 2     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360,000      270,000   90,000    6 个月
       券投资基金)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0,000   270,000   90,000    6 个月

 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75,000    25,000    6 个月

 5     南京平衡资本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980,000   735,000   245,000   6 个月

 6     南通宝月湖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20,000   540,000   180,000   6 个月

       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犀牛
 7                                            360,000      270,000   90,000    6 个月
       之星-北交精选巨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600,000 2,700,000 900,000      -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2023年6月8日)起开始计
算。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来源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增发

                                          -4-
                                                                法律意见书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387032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2,700,0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0

    六、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

    因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614.6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534.41万元。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
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
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管理细则》的有
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