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易实精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36221            证券简称:易实精密         公告编号:2023-096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且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
资项目进行投资,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一
致,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变更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
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以及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
填写申请单,须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签字,金额较大的需
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募集资金项
目,具体实施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的投
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
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
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
求。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集
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为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 以 上 ”“ 高 于 ”“ 之 前 ” 均 含 本 数 , “ 超
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