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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易实精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30  

证券代码:836221            证券简称:易实精密         公告编号:2023-093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
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
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
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运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召
开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
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
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
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
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
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
载的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所在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
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