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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易实精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36221            证券简称:易实精密         公告编号:2023-098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
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一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数额为含税金额。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
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具体政策
    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3)该年度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下列事项之一者: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收购资产、对外投资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金额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收购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累计
支出金额预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
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拟定分配预案。
       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有权督促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有能力分
红但不分红、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或者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况,独立董事应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
真、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
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
或变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意见。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七条 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第九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四章     公告及股利(或股份)派发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
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之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