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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华密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8-16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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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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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河北华密新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15日14:00在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藏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15:00至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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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433,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751,94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7.2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3年8月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8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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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
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
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
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433,9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0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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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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