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朗鸿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6395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4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
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
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
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
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八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
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
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
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
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
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
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
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
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未履行承诺。独
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上市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
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