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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建邦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11-15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9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 11、《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青岛建邦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
               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   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

         (三)   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四)   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
         备的专业知识;

         (五)   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上市规则》第 4.2.2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   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
         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
         职权:

         (一)   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董
         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   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
         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

         (三)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
         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
         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北交所有关规章制度,
         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
         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北交所反映情况。

         (五)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
         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六)   负责公司咨询业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
         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七)   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北交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
         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会
         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   出现《上市规则》第 4.2.25 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情形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
           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离
           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
           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