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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建邦科技: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3-11-15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5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 7、《关于拟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实施
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
               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
               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
               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
         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应实行累积投
         票制。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
         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
         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并应在
         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
         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每名候选董事或监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
         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召集人应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
         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进行
         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
         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后标
           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十条     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进行投票时,应以该议
           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
           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
           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如股东对议案组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
           大表决权数,则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组下全部投票均为无效,按
           废票处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
           同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
           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应为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轮投票选
           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仍不能确定当选者的,公司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大会,按应补选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的,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
                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该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按应补选董事人数
                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二)    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
                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并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
           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四条   在监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监事人数少于拟选监事人数的,参照
           前述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