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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建邦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11-15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3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 5、《关于拟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签协议。协议的
               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可执行。
               (三)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
         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
         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
         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四)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     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
         报告;
         (六)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款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十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北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     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
           的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
           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
           性。。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上
           一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公司与关联人达成
           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