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建邦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11-15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3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 5、《关于拟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签协议。协议的
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可执行。
(三)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
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
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
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四)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 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
报告;
(六)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款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十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北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 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
的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
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
性。。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上
一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公司与关联人达成
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