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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建邦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15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130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 12、《关于拟修订公司<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强化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
              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
              权,不受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
         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
         得候选人资格,无须提名,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
         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
         人士的独立董事的,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
         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
         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委
         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控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的编制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及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事项。内控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
           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协调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并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控审计部提供的报告或材料进行评议,就
           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并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该等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
                  议;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作评价;
           (五)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全体委员。
             二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
             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但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