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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建邦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1-15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6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 8、《关于拟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
         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
         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
         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
         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
         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
         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
         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理财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
           安全的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用途安排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
           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
           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
           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
           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变更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 还应取得保荐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
           的专项意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
           直接或间接用于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
           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
           间接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
           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进
                      行披露。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
             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
             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
             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
             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
             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
             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就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