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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建邦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1-15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7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 9、《关于拟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结合《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
               或者较大影响的而其尚未得知的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以及管理
               部门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北交所对特定行业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
         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上市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
         的,按其规定执行。
         北交所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
         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
         时间。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北交所发布的办法
           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
           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
           性。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
           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
           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本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
           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
           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
           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七条   北交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
           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
             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拟实
             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
             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
             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二十四条出具的专项
             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
             (三)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
             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
             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
             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
             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
             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
             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
             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要求和北交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
             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
             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
             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
             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
             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
             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
             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
第四十三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
             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
             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审议并披露(如需)。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
             动的,应该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北交所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如公司股票转让被北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
             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
             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 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
             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
             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
             或者澄清。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
             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
             安排。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
             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限售股份的,在限售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应当按照北交
             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公司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
             变动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
             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
             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
             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
             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如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
             应当在警示或决定作出后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
             取得联系;
             (七)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 条
             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
             发生变更;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 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
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修订造成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
权机关立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
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
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
以上;
(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
             定。
             公司发生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
             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公司及各分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相
             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
             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 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 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
             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 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
             减持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
             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
             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
             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
             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九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
             大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发布。
第七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咨询。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建立档案管
             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依照《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认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
             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
             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