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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春光药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27  

证券代码:838810           证券简称:春光药装          公告编号:2023-071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
立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
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
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有三名委员,且独立董事过
半数。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
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
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
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实施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
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
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
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
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邮
寄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如采用视频、电话、传真、邮寄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开,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以直接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
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
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
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
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
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
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
表决意见一致。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
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
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
员会主任(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内部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
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
所需资料。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
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详尽事项,以及本实施细则与现行有效及未来修
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