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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春光药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0-27  

证券代码:838810          证券简称:春光药装          公告编号:2023-062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因公司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收购
本公司股份;

    (十七)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收购
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重大交易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交易包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不含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担保

    除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且不损害公司利益外,对外担保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免于本条第(二)
款第(1)至(3)项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三)关联交易

    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四)财务资助

    除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相关资料或解释。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 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点 30 分,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非法人组织依
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聘请律师见证时)将依据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应当符合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向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 90 日以上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非独立董事人数。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
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提名人应将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监事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
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

    (三)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
办法如下:

    1.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
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
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

    2.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
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
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
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
律意见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
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有关
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通知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事
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执行
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
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地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
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即时决定
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
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
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八章 其他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
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
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董事会行使。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