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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春光药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27  

证券代码:838810          证券简称:春光药装        公告编号:2023-072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特决定设立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
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有三名委员,独立
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实施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
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
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
名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
主任职责。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邮
寄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如采用视频、电话、传真、邮寄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开,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
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以直接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
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经股东大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
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
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
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
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
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如提
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
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
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
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
度。
       第四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
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
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
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应
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详尽事项,以及本实施细则与现行有效及未来修
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