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春光药装: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8810           证券简称:春光药装          公告编号:2023-075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
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定并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并协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妥善保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
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
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
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十)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一)《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说明,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
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作出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
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
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
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
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第十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
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
料。

    第十一条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
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时,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二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
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
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
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办理公司限售股
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等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
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息
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第十七条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
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
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
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二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
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
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
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
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四)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上市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被解聘或辞职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
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
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的,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
经济处罚、限制股权激励、损失赔偿等内部问责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