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同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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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3年4月4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刊登《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9日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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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股东代理人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的合并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786,41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69.325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鉴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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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二)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
(六)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八)审议《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九)审议《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 审议《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一)审议《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议案》
(十三) 审议《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
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
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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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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