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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享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25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7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
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
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八条 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负责人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
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
管理,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
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
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按照有关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审核,逐级核准,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签字后方可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的权限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
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
          易,或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但必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
          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股票发行方
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
          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
          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
          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四)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
          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
          响;

    (五)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
          性资产)的,发行前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
          案中披露交易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

    (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从
          以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
          途及剩余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募
          集资金金额是否与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
          配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七)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
          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
    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
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而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
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每年就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
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董事会的专项报告中应当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
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
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发表明确
意见。监事会应当督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
说明违规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人员
的责任,并与保荐机构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
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如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条款内容存在不一致的,则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