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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享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0-25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4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
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制度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
           利润分配应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
           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
           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
           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
           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
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九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
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
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
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
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透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
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