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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享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0-25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8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8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3人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
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或市值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5、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
关联交易: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万元。

    (四)除《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之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的财务资助
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上述重大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
式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中的任
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
则应提交较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1)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3)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4) 监事会提议时;

   (5) 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6) 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两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出、邮寄、
公告、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发出开会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 事由及拟审议议题(会议提案);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
           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会议
以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案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对提案采取一事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提案审议完毕开始表决;
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提案。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
议主持人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
秘书在一名监事和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
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四十三条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情形,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表决情况;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
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独立董事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有权以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经常向董事长汇报决议执行情况,并将董事
          长的意见忠实转达到有关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视需要就其负责检查的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

    (三)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
          询。

                         第三十一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附则

    (一)本议事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
          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
          准。
(二)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议事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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