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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享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3-10-25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0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
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 57 条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第 57 条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 112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 第 112 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
专业人士。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 114 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第 114 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其判断的依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 (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师事务所;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1)项至第
(5)提议召开董事会;                (3)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
构;                                 (1)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7)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偿方式进行征集;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 115 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职责外,应 第 115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表独立意见:                         议:
(1)提名、任免董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的方案;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法权益;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等事项;
(6)公司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 10%以上
的风险投资事项;
(7)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
(8)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以上的财产损
失产生、弥补及追偿方案;
(9)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或净资产值
10%以上的资产置换、收购或出售方案;
(10)公司发行新股的方案、重大资产
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11)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2)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 117 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第 117 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便利。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工作条件和便利。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事项,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充分、足够的资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充分、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够充 料,独立董事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够充
分的,可要求补充,公司应当予以补充。 分的,可要求补充,公司应当予以补充。
当三名或者三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以采纳。
第 118 条 公司向董事会提供的资料, 第 118 条 公司向董事会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年。

第 120 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第 120 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编制预 担的职责相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当由董事会编制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第 127 条 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委员会、 第 127 条 董事会中应当设立审计委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会,可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 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
的组成及职责,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运 组成及职责,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 180 条 (4)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 180 条 (4)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通过。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
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 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 说明原因。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配套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第 1 号——独立董事》,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等相应条款。



   三、备查文件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