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同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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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
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3年10月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刊登《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4日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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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725,98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4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亦现场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725,6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股
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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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725,6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股
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725,6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股
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725,6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股
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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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数73,725,6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股
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725,6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股
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七)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725,6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股
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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