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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广道数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9680            证券简称:广道数字         公告编号:2023-062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广
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增发新股、实施股权激励,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期权行权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不能减持,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申请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
书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并披露,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
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由
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并收缴所得收益;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公开披露的,应
当及时报告或披露。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