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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广道数字:内部审计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9680            证券简称:广道数字         公告编号:2023-060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深圳市
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
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九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
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
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
计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及其执行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等其他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
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对各公司或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
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
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
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
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六章   惩罚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