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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雅葆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2  

 证券代码:870357            证券简称:雅葆轩        公告编号:2023-083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会组成规范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
公司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搜集、
整理,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提名或任免董事;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
提议举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
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