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凯腾精工: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05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高朋法书字 2023 第 04026 号
致: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高朋”或者“本所”)依法接受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杨佳维律师、冯程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列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依法进行
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3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凯腾精工制
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事项,还载明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5日下午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文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投票系统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4,736,02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18%。
其中,参加和授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4,736,0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18%;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中国结算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73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73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73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73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73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73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73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73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73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及其他关联
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73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73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