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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凯腾精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12  

证券代码:871553          证券简称:凯腾精工           公告编号:2023-060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
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作为认购账
户,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
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募集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放的原则进
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
与调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二)公司应当按照募集资金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
多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和项目投入情况。审计部应当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
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
使用部门应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
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第十八条 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
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发生改变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改变用途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新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
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
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认
为有必要时,应当督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应书面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
要人员的责任,并与保荐机构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
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就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
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
用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