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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通易航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8-25  

证券代码:871642         证券简称:通易航天         公告编号:2023-040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少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委员一名,须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委员由委员会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失去
独立董事资格,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选委员。独
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少于两名,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协调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
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委员主持,召集人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信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
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内容;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时,可口头或电话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审计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独立董事委员应当
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
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相关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