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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大禹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1-10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3-076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
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
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及
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