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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大禹生物:承诺管理制度2023-11-10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3-073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
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
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
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
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
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上
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内容应具体、
明确,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七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
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
任。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
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一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
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变更、豁免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豁
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
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
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为准,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后生效。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