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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大禹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1-10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3-085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
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
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
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募集
资金置换公告。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披
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
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
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在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的核查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