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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曙光数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079]2023-10-26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3-079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及议事细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 独立董事方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下列事项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存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每一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的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在审查意见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
括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
 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
 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为准。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