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曙光数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78]2023-10-26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3-078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
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
票、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
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
订后及时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
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发行人应当公开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
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可以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时披露。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
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配合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的日常监督或
现场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如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合同、凭证以及募集资
金专户银行流水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