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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曙光数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68]2023-10-26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3-068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及《曙光数据基
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开展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委员会推选,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证券事务部负责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八)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九)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其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形
成意见和决议后,以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司监事
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
时会议:
    (一)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两名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应书面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当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
知期限要求。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
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内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
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会议结束后 1 日
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
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因法定原因须对外披露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