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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夜光明:内部审计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3-064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人员配置不得少于 1 名专职人员。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
职并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和次年的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
于 10 年。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
会给予相应的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