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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夜光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3-068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依据,
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标准要充分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值,激励与约束并
重,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激励原则: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
充分发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潜力,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
    (三)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挂钩,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
责制定薪酬标准与方案,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监事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薪酬标准
与方案,确定公司监事薪酬。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
的薪酬方案须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监事会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方案及标准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因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经费中支出;
    (二)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因出席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费中支出;
    (三)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监事:按其实际担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管
理制度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不再另行领取董事、监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和绩效奖励两部分构成,综合考虑职位、责
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其中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
根据团队完成的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完
成情况核发至个人。
    第八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依据公司
考勤规则扣减的薪酬、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其绩效奖励不予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
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因素,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三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并进
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
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涉及监事部分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