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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夜光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30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3-065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应提供有
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或审核)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或审核)服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审计(审核)的工作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依据前一条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会议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经审核过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是否属实;
    (四)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审计委员
会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
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构保存。保管期限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