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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夜光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3-067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
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
监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通过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
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
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
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8 号》及本制度规定的不
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进展公告和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
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

     减持计划内容和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
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增发新股、实施股权激励,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期权行权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 董监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监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
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上市
规则》及《监管指引第 8 号》相关规定。

    董监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交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司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当赔
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