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夜光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3-069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
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条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
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
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
限制。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
知的日期。
第三章 会议的审议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公司拟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五)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七)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八)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九)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审议的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
批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