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夜光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3-061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有
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
备。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
在专户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
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
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发行人应当公开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
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
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变更用途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当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
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
董事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
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
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
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
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存在冲突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