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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夜光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3-11-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光明”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夜光明履行持续督
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夜光明部分募投项目增
加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夜光明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21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
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12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2年10月27日成功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13,492,7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99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148,284,773.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823,962.17元(不含增值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8,460,810.8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3日划至公
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于2022年10月13日出具《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2】第ZF11223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
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本次拟增加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原有实施地点
的基础上,增加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188号8幢。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增加实施地点前                 增加实施地点后

                  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   1、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
 研发中心建设项
                   区滨海工业园海丰路    海丰路2355号
       目
                        2355号           2、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188号8幢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为了加快公司发展,进一步提升公
司整体实力,以“专业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逐步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由于上海研发中心依托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人才优势、信息优势和区位优势,行
业相关人才也较为丰富,因此,公司增加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188号8幢作为
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公司从经营发展战略出发,做出的慎重
决定,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
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
合法、有效。

    五、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
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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