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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坤博精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07  

证券代码:873570           证券简称:坤博精工          公告编号:2023-127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专门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
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
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监管指引 1 号》相关规
定要求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四)其他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