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卓兆点胶: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21
证券代码:873726 证券简称:卓兆点胶 公告编号:2023-146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20 日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陆永华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会议的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8,815,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58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数量为 1,232 万股,发行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975.7246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207.7246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6,975.7246 万
股变更为 8,207.7246 万股;公司类型拟由原“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公司拟对《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草案名称相应变更为《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8,815,4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拟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拟投资的品种为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的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或大额存单,拟投资的产品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单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8,815,4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拟
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且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理
财产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8,815,4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公司结合有关规定修改公司制度。本次修订的制度包括《董事会制
度》《承诺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8,815,4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林惠、洪赵骏
(三)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