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美心翼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19
证券代码:873833 证券简称:美心翼申 公告编号:2023-137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12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重庆美
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
开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制度不包括台湾
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颁布的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月 19 日